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咖啡店设最低消费侵害消费者自由选择权

咖啡店

  在餐饮企业消费时,你是否有遇到过“最低消费”?当你遇到“最低消费时”,你是如何做的?本期富春律话将给读者带来的就是关于“最低消费”的事。

  案情回顾:

  小吕(化名)是名文艺青年,平常有事没事就喜欢往咖啡店跑,有时和朋友一“泡”就是大半天。然而,有一件事情让她蛮头痛—不少咖啡店的包间都设有最低消费,少则一两百元,多则三四百元,几乎每次,她都是为了要个包间,不得不多点些吃的、喝的,次次都浪费不少食物。

  “有时候,最低消费没达到,也要按照这个数额支付。”小吕说,虽说心里也能理解咖啡店的苦衷,但总觉得不舒服,“关键是浪费,很多东西吃不完,只能剩下。”

  据调查,这并不是个别的现象,许多餐饮店都存在这样的价格控制。在富春江边的一家咖啡店,店里的包间分为小大两档,小包可以坐4人,最低消费300元,大包可以坐6人,最低消费500元,如果在大厅卡座消费,则无需保底消费。

  面对顾客的质疑,一家咖啡店的负责人跟笔者道出了设最低消费的苦衷。“如果没有消费限制,一个可以坐6人的包间,常常被两三个客人占据。一个包间中午或者晚上一般只能接待一次客人,水电费、服务费、咖啡成本费等都是很大的开支,如果顾客点的东西较少,我们就要亏本了。”

  该店的负责人说,一般顾客都能对设最低消费给予理解,很少有顾客提出意见。“如果消费时,顾客消费未满标准的,事实上我们也不会按最低消费收,毕竟,顾客的感受我们肯定是最在乎的。”

  律师点评:

  闻华律师表示,包间最低消费属于服务合同中的“霸王条款”,餐厅的这些限制性条款明显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侵犯,剥夺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另外,设置最低消费将助长食物的浪费,有悖于勤俭节约的优良风俗。

  根据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2014年9月22日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出台《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于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十二条明确规定,禁止餐饮经营者设置最低消费。

  为了防止浪费,其第八条规定,餐饮经营者应引导消费者餐前适量点餐,餐后主动帮助打包,对节约用餐的消费者给予表扬和奖励。

  据此,律师认为,餐厅包厢最低消费等格式条款,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条款。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具有自主选择权,且行为必须自愿。商家设置包间最低消费,规定消费者无论消费多少都必须按其标准支付费用,以其主观意志限制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实际上等于剥夺了消费者自由控制消费量的权利。消费者可通过法律途径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商家为了盈利可以控制成本,适当提高价格,但不能用法律法规所禁止的方式来牟取利益。律师提醒,如果消费者在就餐过程中,发现饭店方设最低消费,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市民到餐饮企业消费时,一定要主动咨询菜价、其他费用等,同时保留店方宣传单、海报广告等直接证据,最关键还是索取发票,发票是维权的重要依据。

标签: 选择权 咖啡店 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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