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协议合开咖啡馆起纷争欲退款被驳回
妻子与他人合伙开咖啡店3个月后起了纷争,身为丈夫的姜先生一纸诉状将妻子的合伙人告上法庭。姜先生称他转账了10.7万元给对方,对方构成不当得利应该返还。
杨女士是这起民事纠纷的被告。2016年1月,她与李女士口头达成了合作经营咖啡馆的协议,约定双方各出资50%。去年3月,双方对合作细节达成一致并支付了相关款项,杨女士出资13.5万元,李女士的丈夫姜先生转账10.7万元。
咖啡馆于去年5月1日开始营业。合作经营期间,李女士管理账本、偶尔参与经营,杨女士主要负责经营;3个月后,双方在经营、管理及资金流向等问题上产生分歧。姜先生起诉到法院。
姜先生认为,杨女士与其妻李女士之间只是有合作意向,并没有合作的事实。因此,杨女士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应该返还收到的10.7万元款项并支付利息。法院一审驳回了姜先生的诉求,他向市中院提出上诉,近日终审被驳回。
法院认为,从姜先生在起诉状中所列的事实和庭审中双方的陈述可知,姜先生向杨女士转账是基于其妻李女士与杨女士达成的合作经营咖啡馆协议。也就是说,杨女士取得10.7万元是有根据的,单纯就双方合作经营协议本身而言,是一个合法的根据。至于双方合作协议效力如何或者是否能够得到履行,若因无效或者不能得到履行产生纠纷应如何处理,都属于合同纠纷,应由李女士通过合同纠纷诉讼进行处理。
杨女士是这起民事纠纷的被告。2016年1月,她与李女士口头达成了合作经营咖啡馆的协议,约定双方各出资50%。去年3月,双方对合作细节达成一致并支付了相关款项,杨女士出资13.5万元,李女士的丈夫姜先生转账10.7万元。
咖啡馆于去年5月1日开始营业。合作经营期间,李女士管理账本、偶尔参与经营,杨女士主要负责经营;3个月后,双方在经营、管理及资金流向等问题上产生分歧。姜先生起诉到法院。
姜先生认为,杨女士与其妻李女士之间只是有合作意向,并没有合作的事实。因此,杨女士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应该返还收到的10.7万元款项并支付利息。法院一审驳回了姜先生的诉求,他向市中院提出上诉,近日终审被驳回。
法院认为,从姜先生在起诉状中所列的事实和庭审中双方的陈述可知,姜先生向杨女士转账是基于其妻李女士与杨女士达成的合作经营咖啡馆协议。也就是说,杨女士取得10.7万元是有根据的,单纯就双方合作经营协议本身而言,是一个合法的根据。至于双方合作协议效力如何或者是否能够得到履行,若因无效或者不能得到履行产生纠纷应如何处理,都属于合同纠纷,应由李女士通过合同纠纷诉讼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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